人體試驗委員會
委員會簡介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 08:30~12:00、13:30~17:00 |
聯絡人員: | 黃錦惠秘書 |
諮詢專線: | (06)222-1111,分機5608 |
電子信箱: | 123@kgh.com.tw |
傳真: | (06)227-8888 |
地址: | (70054)臺南市中西區民生路二段22號 |
業務: | 核備已經(衛福部查核通過的審查會)審查通過之院內 研究案(含一般、簡易、免審新案)、修正案、追蹤案件 等,並執行稽核、申訴及諮詢等相關業務。 |
【提醒】申請者準備計畫送件前
請先來電或以E-mail諮詢,謝謝您的合作!
成立過程
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衛生署所公佈之醫療機構人體 試驗審查會組織及作業基準於 2007 年 10 月 30 日 成立人體試驗委員會。每季定 期召開例行會議以進行年度人體試驗相關計畫申請審核及試驗執行真實性審 核,並可依臨時業務需求,召開不定期臨時會議,以因應人體試驗相關議題引 起之突發或異常事件的討論。
成立目的
- 為提振臨床醫學倫理,促進醫療服務品質,防範不當醫療行為,確保受試者權益,並規劃與研究有關之倫理道德與審查監督事宜。
- 為確保受試者的權益與福祉,依據國家及國際法規,人體試驗委員會藉由同意、要求變更與不同意人體相關研究之進行之權力行使,以達研究品質與受試者保護之規範。
任務目標
- 為配合臨床研究及妥善施行人體試驗,而訂定「人體試驗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準則」,進而保障受試者之權益、安全與福祉及人體試驗計畫執行人員的基本權益,並提升本院臨床研究水準及服品質
- 本院人體試驗政策、規章與相關制度之制定。
- 關於人體試驗研究計劃與其成果之審核。
- 必要時可強制中止人體試驗。
- 規範其他有關人體試驗之權益事項。
委員組成
- 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 本會設置委員十四人,各自獨立行使職務,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均由院長聘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再由院長以書面聘任,並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其成員應具備審查及評估試驗之科學、醫學或倫理層面之資格與經驗。
- 委員應包含醫療專業委員以及非醫療專業委員,醫療專業委員由主任委員自各臨床科室中提名產生,非醫療專家委員由院內外社會公正人士及法律專家擔任。
- 委員除有關醫療專業人員外,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中應有五分之二以上為非試驗機構內之人員,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ㄧ。
- 行政工作人員一名,由院方指派,協助業務之聯繫與推動。
委員遴選資格與解聘
- 醫師類醫療專業委員:需具備效期內之專科醫師證書,且具備教學醫院主治醫師三年以上之臨床經驗。
- 非醫師類醫療專業委員:需具備大學畢業以上學歷,且具備教學醫院職務二年以上之臨床經驗。
- 非醫療專家委員:應為社會公正人士。
- 委員及相關行政人員,均須簽署『利益迴避及保密同意書』始得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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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聘:
- (1)任期內累計無故缺席三次以上或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 (2)負責審查案件,因可歸責事由致會議延期,累計三次以上。
- (3)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